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月底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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