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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煤炭技师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3-05-26 16:19:04| 浏览: |信息编号:1400843 置顶 收藏 举报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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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煤炭技师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山职教育
    山职教育



    【※招生信息】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一条 本简章适用于山东煤炭技师学院2023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煤炭技师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技师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简介:山东煤炭技师学院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占地510余亩,前身为山东煤炭高级技工学校,1958年建校,后因文革停办,1978年恢复建校,201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煤炭技师学院。建校40年来,已从单一的培养初级、中级技工发展为集技师、高技、中技以及成人教育、各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矿山机电专业群建设示范单位。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实施对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负责举报信件及电话的落实和处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编制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招收专业及培养层次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上级招生文件精神执行。认可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招生类型

    1:招收14-20岁的应往届初中、高中、中专、技工毕业生、在校生。

    2:以参与中考的临沂市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报名升学班需中考分数达到本校要求(部分学生可放宽限制,具体联系招生老师)。报名就业班的学生不要求考试分数。

    3:未参加中考的且年满14周岁的初中在校生报名需首先联系招生老师洽谈,并按要求完成面试、综合评估等。

    4:高中、中专、技工在校生报名升学班或就业班无需提供考试成绩即可联系招生老师报名。

    5:往届高中、中专、技工毕业生且年龄20岁以内的学生,报名升学班或就业班需首先联系招生老师洽谈,并按要求完成面试、综合评估等。

    以下学生暂不录取:

    (1)身体存在突发性疾病、严重心理疾病、显著部位有纹身且不愿清除、个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因学校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效的护理监护医治工作,故实属无奈,望谅解);

    (2)不尊重长辈、老师和同学,不适应或不服从学校管理要求的;

    (3)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4)所报专业特别要求的条件无法满足的

    (5)显著位置有纹身、穿着奇装异服、常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此类的。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春季首批全国招生时间:1月1日-4月10日【后续可能存在补录/扩招名额,具体咨询招生老师】;秋季报名时间:6月1日-10月10日【后续可能存在补录/扩招名额,具体咨询招生老师】。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山东省生源时,从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省外生源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3.直至录满为止。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级助学金、可参与勤工助学等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简章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366号。

    联系电话:朱老师:15588002343(微信同号)

    山东煤炭技师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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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信息】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一条 本简章适用于山东煤炭技师学院2023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煤炭技师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技师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简介:山东煤炭技师学院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占地510余亩,前身为山东煤炭高级技工学校,1958年建校,后因文革停办,1978年恢复建校,201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煤炭技师学院。建校40年来,已从单一的培养初级、中级技工发展为集技师、高技、中技以及成人教育、各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矿山机电专业群建设示范单位。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实施对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负责举报信件及电话的落实和处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编制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招收专业及培养层次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上级招生文件精神执行。认可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招生类型

    1:招收14-20岁的应往届初中、高中、中专、技工毕业生、在校生。

    2:以参与中考的临沂市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报名升学班需中考分数达到本校要求(部分学生可放宽限制,具体联系招生老师)。报名就业班的学生不要求考试分数。

    3:未参加中考的且年满14周岁的初中在校生报名需首先联系招生老师洽谈,并按要求完成面试、综合评估等。

    4:高中、中专、技工在校生报名升学班或就业班无需提供考试成绩即可联系招生老师报名。

    5:往届高中、中专、技工毕业生且年龄20岁以内的学生,报名升学班或就业班需首先联系招生老师洽谈,并按要求完成面试、综合评估等。

    以下学生暂不录取:

    (1)身体存在突发性疾病、严重心理疾病、显著部位有纹身且不愿清除、个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因学校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效的护理监护医治工作,故实属无奈,望谅解);

    (2)不尊重长辈、老师和同学,不适应或不服从学校管理要求的;

    (3)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4)所报专业特别要求的条件无法满足的

    (5)显著位置有纹身、穿着奇装异服、常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此类的。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春季首批全国招生时间:1月1日-4月10日【后续可能存在补录/扩招名额,具体咨询招生老师】;秋季报名时间:6月1日-10月10日【后续可能存在补录/扩招名额,具体咨询招生老师】。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山东省生源时,从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省外生源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3.直至录满为止。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级助学金、可参与勤工助学等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简章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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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朱老师:155880023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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