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告知权利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催告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媒体等进行曝光。
(五)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单位车辆及公职人员车辆,通过发函等形式督促其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并视情抄告单位、市纪委、市文明办,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