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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起纠纷,抖音发视频诋毁商家?巩义法院先行调解化干戈
昨天 10:27   浏览:45   作者: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先行调解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成功化解一起因劳务争议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既守护了市场主体商业商誉,也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实现法理与情理双向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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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经营一家健身场馆,2026年暑假,刚参加完高考的李某某到场馆从事暑期销售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仅约定薪资发放标准。务工期间,李某某多次请假旷工,擅自离职,双方就7月劳务报酬结算产生分歧。


因薪资问题心生不满,缺乏社会经验的李某某没有选择合法途径维权,而是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短视频,捏造“一小时三块钱”“黑心老板”“霸王条款”等不实信息,附带门店定位与负面话题标签,公开曝光聊天记录,致使健身场馆商誉受损。


发现侵权视频后,场馆负责人刘某某向平台投诉留存证据后,向巩义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一桩劳务报酬争议,演变为名誉权纠纷。


法院受理立案材料后,研判案件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移交特邀调解员陈学中开展诉前调解。调解员厘清整件来龙去脉:李某某年少涉世不深,因对薪资核算存疑冲动发声;场馆方也存在报酬结算不及时的问题。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释法明理,告知双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权益受损,也不能捏造事实网络诋毁他人,网络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劳务纠纷应当通过调解、投诉、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


经多轮疏导劝说,李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认错道歉。考虑到李某某年纪尚轻,即将步入大学,原告刘某某选择予以谅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当场结清李某某剩余劳务报酬;李某某删除全部涉案不实视频及言论;刘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再无争议。原本可能形成的两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维权应当守住法律底线:遇到劳务、薪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投诉、诉讼等正规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在网络上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泄愤。网络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诽谤诋毁他人,过激维权反而让自己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用工应当规范劳务管理:接收暑期工、临时劳务人员,尽量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薪资标准、考核方式、结算时间,及时结清劳动报酬,减少矛盾隐患。


3.青少年要增强法治意识:步入社会参与社会实践,遇到矛盾纠纷要学会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树立正确维权观念,避免一时冲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素材来源:巩义市人民法院、巩义融媒,版权归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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