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巩义市交警大队根据《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作出以下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元罚款
二、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20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四、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
五、非机动车逆行,处以20元罚款
六、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