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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

发布时间:2010-08-14 10:56:36 | 浏览 次 |评分:分 | 作者:佚名  打 印
 

  日前,从巩义市社保局获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巩义市将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此次调整是自2002年以来的第7次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伤残津贴的调整。

  据介绍,今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其中,以1996年10月1日为限,相关人员工伤待遇将分两类标准上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人员。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80元(配偶是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100元、80元、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人员。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津贴分别上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75元(配偶是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95元、75元、60元。

  按照规定,本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待遇本月底前发放到位。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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